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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董事会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经原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董事会决议
3、合同、章程修改对照表
4、原外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
5、加盖原工商登记机关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成员名单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增加的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
注:年检定为B级的企业,不得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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