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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应税所得”账户下设“本年经营所得”和“应弥补的亏损”两个明细账户。
“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本年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如果收入总额大于应扣除的成本费用总额,即为本年经营所得,在不存在可税前弥补的亏损情况下,即为本年应税所得,应由“本年应税所得——本年经营所得”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如果计算出的结果为经营亏损,则应将本年发生的经营亏损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
“应弥补的亏损”明细账户,核算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发生的可由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税前弥补的亏损。发生亏损时,由“本年经营所得”明细账户转入本明细账户。个体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可以由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在税前弥补,但延续弥补期不得超过五年。超过弥补期的亏损,不能再以生产经营所得税前弥补,应从“本年应税所得——应弥补的亏损”账户转入“留存利润”账户,减少个体客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的留存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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