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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其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这里的“不对外筹集资金”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经营规模较小”则是《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43号文件)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小企业的标准具体为:
1、工业。职工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2、建筑业。职工数6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
3、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小型企业职工数100人以下,销售额1000万元以下,批发业小型企业职工人数1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4、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交通运输小型企业职工人数5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邮政业小型企业职工人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5、住宿和餐饮业。职工数4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
在以上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应当指出,企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企业大小是可变的,小企业可以茁壮成长为大企业,大企业也可能分化成为小企业。因此,在执行会计制度过程中也不应“从一而终”。视变化了的情况,可以相互转换。此外,因为小企业一般不对外筹集资金,不发行股票或债券,与公众利益不直接相关,一般不对外提供其会计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借贷商业银行,企业内部管理者应是会计报表主要使用者,因此,小企业应向他们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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