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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款项评估值不准确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后事项的影响,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差异都应处理在期间损益。
目前,许多中小企业积极备战,准备登陆创业板。而中小企业改制,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涉及的一系列会计问题,包括期间损益的归属以及评估增值的涉税处理等,实务操作比较复杂,审计师的处理也是各自为政。为此,笔者抛砖引玉,和同行们一起探讨。
哪种改制可以调账
企业股份制改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整体改制,一种是整体变更。
整体改制是将非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净资产折合成股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注销,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原企业的延续。这种情况下,若为国有企业,必须要进行评估,并经过相应级别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确认,按评估结果进行调账;非国有企业,可以选择是否调账,但调账后视同新设股份公司,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整体变更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经审计后的净资产1∶1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后虽然公司性质不同,但在法律主体上是同一法人主体的自然延续,不是法人主体的变更。这种情况下,不能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
何时建账
中小企业改制,一般要经过股东会批准同意,如果是国有企业,还需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目前是相应级别的国资委)批准。经批准后,还要经过资产评估、验资等程序,最终取得营业执照。建账基准日理论上应以公司设立日即营业执照颁发日为准,在实务操作中,一般以次月初作为建账基准日。
公司验资后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验资报告日到营业执照的颁发日还有一段时间。从法律的角度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才算正式成立,才能建账。但从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可以将建账时间提前至验资报告日。
首先,公司验资时,资本金已到位,所有的资产、负债已完成交接手续,能开始独立经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建新账开始核算。
其次,验资日至营业执照颁发日之间的经营损益,应全部由新公司承担,在完成验资后建账,可以更好地体现改制后公司的经营情况。
再次,尚在持续经营中的经济实体,各项资产、负债和损益都会不断变化,离评估时间越长,建账调账的难度越大,将建账时间提前,可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过渡,减少账务调整的压力和困难。
“时差”产生的损益怎处理
由于企业从评估基准日到设立日都处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中,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净资产数额都会发生相应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从验资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的损益,应由新公司承担。
在实务操作中,由评估基准日至验资日期间的损益,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其中经营亏损的部分,应由发起人补足,否则在验资时,折价入股的净资产不足将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经营收益的部分,可由各方协商,经股东大会批准,由原股东享有或由新公司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相应记入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
如何处理改制账务
改制企业按公允价值进行账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是调账,二是建新账。
调账可使会计记录有延续性,体现改制过程对各科目的影响,但在评估基准日后由于公司的持续经营,很多评估调整事项都会发生改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以旧账为基础进行调账处理,既要考虑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又要考虑期间经营损益的影响,具体操作起来较复杂,会增加工作量。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评估日与建账日距离时间较短的企业。
建新账是放弃旧账,根据审计、评估、验资报告的相关内容,作为建立新账套的基础依据,并据以确定期初数。改制企业应根据现有的账面值,结合评估、验资的结果,作为新公司的报表期初数,并据以登记入账;同时封存旧账套,将新旧两个账套之间的过渡关系及账务处理依据留存即可。
建账的实务难点
存货:由于企业存货的周转速度较快,评估基准日的存货,在建账日可能已经投入生产或对外销售,评估报告所涉及的影响因素的结果已反映到评估基准日后的经营损益中。建新账时应具体分析每项存货评估增减值的影响因素是否存在,并根据建账日结存的存货情况,逐项或按比例确认评估金额,评估金额与账面余额的差异作为期间损益处理。
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入账,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按评估确认的重置价值作为原值入账,重置价值与评估净值的差异作为累计折旧入账。另一种是按固定资产的评估净值作为原值入账。以上两种方法入账以后均要按剩余使用年限来计提折旧,两种方法各有优缺点。
按原值与折旧入账,可以真实体现与资产新旧程度有关的信息,反映资产实际使用情况。
按净值直接入账,可以体现设新账的理念,将公司视为一个新成立的经济体,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不体现已计提的折旧。
在实务操作中可根据公司具体固定资产的类别和数量、单价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入账方法,但建议保存原有的固定资产原值、购置及使用年限、已提折旧等信息,以便管理。
往来款项:建新账时对于往来款项应直接按评估后的金额入账。
如果发现评估日与建账日间往来款项实际收支的情况证明评估值不准确,应根据重要性水平,作为期间损益处理或是由债权债务各方对差异金额重新进行认定处理。一般来说,往来款项评估值不准确的原因大部分是由于评估基准日后事项的影响,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大部分差异都应处理为期间损益。
在建账日未调整的往来款项原账面记录应做备查账登记,未收回的债权仍然可以继续催收,甚至通过司法手段来解决。
涉税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和其补充通告的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确认为已实现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评估增值,可相应调整账户,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在股份制改造按评估值调账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必须计算评估增值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以后年度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时,逐年转入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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