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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的使用范围
1.基本规定
对个人可用现金结算;对企业、单位在结算起点以下的,可以用现金结算,超过结算起点的应用银行转账支付。
2.具体规定
现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3)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 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的库存限额
现金的库存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三)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规定
1.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库存现金保管制度
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
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小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人员的抽屉内外,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
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
4.库存现金的纸币和铸币,应实行分类保管。出纳人员应对库存票币分别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大数)和零数(小数)分类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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