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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的最低限额。无最高限额。
(2)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3)出资方式。可以货币出资,也可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4)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各方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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