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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在日常活动中还可能发生对外销售不需用的原材料、随同商品对外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等业务。小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也视同商品销售,其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比照商品销售处理。企业销售原材料、包装物等存货实现的收入以及结转的相关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例】甲公司销售一批材料,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款项已由银行收妥。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9 000元。假设甲公司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核算,甲公司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1)取得原材料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 11 7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2)结转已销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 9 000
贷:原材料 9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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