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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
二、本科目应按照无形资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无形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小企业外购无形资产, 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和相关的其他支出(含相关的利息费用), 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利息” 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其中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收到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 贷记“实收资本”、“资本公积” 科目。
(四)收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应予资本化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
(五)因出售、报废、对外投资等原因处置无形资产,应当按照取得的出售无形资产的价款等处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 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成本,贷记本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 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 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无形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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