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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 本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本科目。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按照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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