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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开业税务登记时(国税和地税联合办理)需要提供的资料有以下内容:
(一)相关表格
1.《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3.《企业所得税纳税鉴定表》一式三份(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外,提交国税);
4.《办税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附报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3.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提供);
4.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5.验资报告原件一式两份(法人单位提供);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7.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8.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以上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税务机关留存,复印件需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三)办理程序
1.到行政服务中心国税登记窗口领取税务登记相关表格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后,连同资料一起报送国税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对符合条件且资料报送齐全、真实的,国税登记窗口予以受理并即时办结,发给《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收取税务登记工本费。
3.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行政服务中心所发的通知书到主管国税机关综合服务窗口办理以下涉税事宜:(1)携带公章、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开设纳税专户;(2)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3)办理发票供应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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