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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负责存款人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后核发开户登记证事宜。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开户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开户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据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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