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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转让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以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而言,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但是,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而该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这表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于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通过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有关出票人的禁止背书的规定。尽管此处标明的是“不得转让”,但在实践中只要表明了禁止背书的含义,如“禁止背书”、“禁止转让”等字样,亦是有效的。依此规定,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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