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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的开立手续如下:
(1)出纳经办者收到金钱时,要开立收据给对方。
(2)原则上,要根据现金收入传票来开立收据。
(3)收据记载事项:表示已受领的文句、收受金额(明白记载支票、票据种类)、收受事由、收受人签章、收受日期、收款对象。
(4)收据要使用规定的纸张、有连续的流水号,并且保留存根。
(5)收据的存根除了要记载日期、金额、事由之外,还要记载现金收入传票的号码。
(6)已开立收据的现金收入传票,要注明已开立收据。
收据是证明付款事实所开立的凭证。在支付货款时,可要求货款的受领者交付受领证明,所以受领者原则上不得拒绝开立收据。
一般收据的滥用大多是支付的内容发生不明确的情形。
收据开立与受领检查的重点有如下几点:
(1)记载事项不完全的收据。更改金额或受领人的收据、无公司印章或处理章的收据、无骑缝章的收据等,原则上都是无效的。为了防止不当的行为,最好事先印好有这些事项的收据纸张。
(2)收据再开立。原则上一次交易只开一次收据。但对方因遗失等事由而要求再开立时,应在空白部分注明“补发”字样。
(3)转账收款收据的开立。如事先双方约定不需要开立收据时,可以不必开立收据。
(4)转账付款时收据的取得。为了防止银行所开立的转账收据与收据重复使用,大多数企业不把对方所开的收据作为入账凭证。
(5)出差拜访客户而收到款项时。先开立临时收据,然后再交付正式的收据。
(6)两账相抵时的收据。记载实收金额,并注明总额与相抵后的金额。如果对方要求开立表示总额的收据时,则另外附注相抵额,并根据实收金额贴足相应印花税票。
(7)结账后收款之受领日期。并非售货日或统计之日,而是实际收入的日期。
(8)从公司内部收受金钱。原则上可省略开立收据。
(9)使用过的收据存根的处理。交还给会计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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