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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是银行、金融机构向信誉良好的单位、个人提供的,能在指定的银行提取现金和在指定的饭店、商店、宾馆等购物和享受劳务时进行记账结算的一种信用凭证。
申请办理信用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发行信用卡的银行填交信用卡申请书。发卡行经审查符合条件批准发卡的,向申请人发出信用卡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到发卡行办理开户手续。申请人办理开户手续时应先交存信用卡存款,再交纳年费,有时还交存一定的保证金。对于信用卡的年费,各发卡银行有不同的规定,由10元至100元不等。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各银行的规定:
(1)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发卡银行对于约定商店拒绝接受信用卡不负责任。
(2)信用卡若丢失或被窃,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在挂失生效前被非法使用的款项仍由本人负责。
(3)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
(4)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入。
(5)银行信用卡备用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6)信用卡允许小额善意透支,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为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7)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0%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0.20%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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