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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任何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但需在基本存款账户上登记。《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要强调的是,一般存款账户不能在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一营业机构)开立。
3.专用存款账户
《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适应新经济形势下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的资金专项管理的要求,《办法》对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
(1)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需要专项管理的资金,如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等,必须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2)具有专项投资用途的资金,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信托基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等,为加强其使用和管理,保障投资人利益,一并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3)其他需要专设账户管理的资金,如金融机构存放同业、党团工会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也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最长使用年限不超过两年。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企业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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