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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支票结算程序
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提取现金时,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提取现金。若开户单位用现金支票向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现金时,由付款单位出纳人员签发现金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交收款人,同时收款人需在存根联签收。收款人持现金支票到付款单位的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并按照银行的要求交验有关证件。
(二)转账支票结算程序
转账支票由付款人签发后,可以直接交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代收,也可以直接交给付款人开户银行,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划转给收款人,二者在结算程序上略有不同。
1.由付款人签发,交收款人办理转账结算程序
(1)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交给收款人;
(2)收款人审查无误后,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一并交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
(3)银行受理后,在“进账单”上加盖银行印章,退回收款人,作为收款入账的凭据。
(4)银行之间传递支票并清算资金。
2.由付款人签发,委托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程序
(1)付款人按应支付的款项签发转账支票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并填制“进账单”后,直接交其开户银行,要求转账。
(2)付款人开户银行受理后,退回“进账单”回单联(第一联),然后将款项划转收款人开户银行;
(3)银行之间传递凭证,并办理划转手续;
(4)收款人开户银行办妥进账手续后,通知收款人收款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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