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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账单与支票配套使用,可以一张支票填制一份进账单,也可以多张支票(不超过四笔),汇总金额后 填制一份进账单,即允许办理一收多付(一贷多借)。对一些收受支票业务量较大的收款单位,如商业(供销)批发、零售等企业经其开户银行审查同意也可以抄附票据清单,汇总填写进账单,委托银行办理收款。这样规定目的,主要是为了方便客户、简化手续,以减轻客户填制凭证的压力。
(2)对于办理一收多付(一贷多借)的进账单,客户必须根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和支票签发人所属的不同票据交换 行处分别填制,不得混淆。主要原因:一是票据种类不同,如支票、银行汇票,在银行内部核算处理的方法和要求不一样,二是由于受路途远近、交通情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 我市一些基层交换行处有的参加两次交换, 有的只能参加一次交换,在交换票据的处理,资金的抵用时间等方面就存在差异。鉴于上述原因,为了保证客户及时用款,因此这样 规定。
(3)进账单上填列的收款人名称、账号、金额、内容均不得更改,其他项目内容应根据所附支票的相关内容据实 填列。这是因为银行受理票据后,支票和进账单两者分离,要分别在不同的柜组或行处之间进行核算处理,为了防止差错纠纷和经济案件的发生,便于事后查找,故作此明确规定。
(4)进账单第二联最下端的磁码区域必须保持清洁,任何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区域内书写或盖章,其目的、作用与支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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