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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第二十四条划定:“会计职员调开工作大概离职,必需与接受职员管理交接手续。一样平常会计职员管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职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职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开工作大概离职时,与接受职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职员与接受职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备账目不清、财务杂乱。
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职员与接受职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算,做账账查对;账款查对,交接清算后要填写移交表,将全部移交的票、款、物体例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印。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样平常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交接预备。预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出纳账登记终了,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2)出纳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查对符合,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查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查对无误。(3)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版面说明。(5)填写“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账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别的物品的具体称号和数量。
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需在划定的限期内,向接交职员移交明白。接交职员应仔细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账和备查账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纷歧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2)出纳账和别的会计资料必需完整完好,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缘故原由,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接交人应查对出纳账与总账、出纳账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是否符合,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缘故原由,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置惩罚。(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别的实物。(5)接交人管理接收后,应在出纳账启用表上填写接收,并签名盖印。
第三阶段,交接后事。交接终了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印。移交清册必需具备:单位称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别的必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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