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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售、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异地托收承付结算的金额起点为每笔10 000元,其中,新华书店系统每笔金额起点为1 000元。按托收承付款划回的方法不同,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方式。其格式如表7 -5所示。
表7-5 托收承付结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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