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们公司属于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涉及为业户代垫“水电气费用”,那么我们在向业户收取代垫的水电气费时,给业户开具何种发票?我们使用的发票有“其他服务业发票”、“非经营性收据”、“收款收据”等。
【解答】
参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194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有关规定,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实际需要,经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研究决定:
一、物业管理企业收取代业主支付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使用等费用时,使用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省地税局监制的《山东省x x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平推式、卷式),开具时应当分项列明代收款项的名称及金额。
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开具代收费用发票后,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互联网运营等部门不得再向业主开具发票。
由业主直接向上述部门缴纳费用的,应当取得上述部门开具的发票。
因此,参照上述文件,贵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具服务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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