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对“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的定义,分别规定为: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三、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明确规定为:
“㈠转换日的确定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或者自用建筑物、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使用改为出租,其转换日为租赁期开始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出租的房屋建筑物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日期应当在“租赁期开始日”进行会计处理。
此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和相对应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分别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两科目分别核算,应同时进行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根据不同核算模式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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