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企业要特别注意这个政策,通过筹划以避免多纳税款,比如某企业,其2007年3月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并没有载明交付土地时间,尽管其自签订合同后长达一年时间并没有使用该宗土地,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7年4月,而不是从实际使用该宗土地次月(2008年4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会计核算时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做为管理费用列支。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