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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税发[2000]84号文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
企业退休人员不属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因此,向其支付的补助不得在税前扣除。
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职工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从企业取得的补助显然并不属退休工资。
国税函[2008]723号文《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明确,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因此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这些收入,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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