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损失是指生产车间或车间内某个班组在停工期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停工期内支付的生产工人的工资、提取的福利费、所耗燃料和动力费用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等。计算停工损失的时间界限,由主管企业部门规定,或由主管企业部门授权企业自行规定。停工不满1个工作日的,可以不计算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的归集和分配,是通过设置“停工损失”账户进行的。该账户应按车间和成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根据停工报告单和各种费用分配表,分配汇总表等有关凭证,将停工期内发生、应列作停工损失的费用记入“停工损失”账户的借方进行归集。过失单位、过失人员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应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其他应收款”等账户的借方。将停工净损失从该账户贷方转出,属于自然灾害部分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应由本月产品成本负担的部分,则转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账户的借方,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车间各产品成本明细账停工损失成本项目。
为了简化核算工作,辅助生产车间一般不单独核算停工损失。季节性生产企业的季节性停工,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现象,停工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属于停工损失,不作为停工损失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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