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有限责任公司购置一辆轿车,轿车上牌照时直接上的是该公司股东张某某的名字,请问个人所得税如何扣缴?
【解答】
根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则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5]3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规定:如果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同时强调,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也就是说如果发现计提了折旧,要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则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实事求是解决问题。
那么如果是给员工购买轿车怎么办呢?根据财税[2008]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的,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83号在延续了之前对个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相应所得征收个税的同时,将企业其他人员纳入了个税征收范围,这里要注意的是,借款如果在征税后纳税人又返还了借款,则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