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旧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则允许按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但须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那么2007年之前形成的坏账准备余额如何作纳税处理呢?本文试以举例方式对此作一阐述。
【例】A内资企业2004-2007年坏账准备账户计提与发生情况如下表:
坏账准备账户明细表 单位:万元
时间 |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 贷方发生额 | 借方发生额 | 账户余额 |
2004 | 10000 | 80 | 0 | 80 |
2005 | 10000 | 0 | 0 | 80 |
2006 | 12000 | 16 | 0 | 96 |
2007 | 15000 | 24 | 0 | 120 |
备注:A企业坏账准备提取方法系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提取比率为8‰,税收允许提取比率5‰。
2008年A企业发生坏账损失85万元。
2004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80
贷:坏账准备 80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0000×5‰=5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应纳税所得额80-50=30万元。
2005年:因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与年初无变化,故未计提,不涉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2006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16
贷:坏账准备 16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2000-10000)×5‰=10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16-10=6万元。
2007年: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24
贷:坏账准备 24
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15000-12000)×5‰=15万元,故此笔计提业务须调整24-15=9万元。
2004-2007年坏账准备账户累计余额120万元,其中已作纳税调整的为30+6+9=45万元,其余75万元允许税前扣除。
2008年A企业发生坏账损失85万元,
假设一:该笔85万元坏账经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坏账准备 85
贷:应收账款 85
因为2008年以前年度坏账准备累计余额中的75万元已允许税前扣除,但实际坏账并未发生,故此次发生的坏账85万元中的75万元应予以冲减。不作纳税调整。
那么余下的85-75=10万元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坏账准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呆账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这10万元因为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2008年实际发生坏账损失且经批准,属于暂时性差异,故2008年应予纳税调减10万元。
坏账准备尚有余额120-85=35万元,留待以后年度发生坏账时再作相应处理。
假设二:该笔85万元坏账损失未申报税务机关批准或申报后不符合条件而被驳回。
由于A企业冲减了不允许冲减的75万元余额(已允许税前扣除的5‰部分),势必导致09年以后企业再次发生坏账损失时直接冲减应纳税所得额,所以应作纳税调增75万元处理。
而不允许冲减的10万元余额(2008年以前调增部分),虽然属于暂时性差异,但因未获批准,所以不作纳税调减处理。09年以后发生经批准的坏账损失再作纳税调减处理。由于08年企业会计处理的原因,实际上08年度以前纳税调增的45万元在09年以后即使全部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只能纳税调减35万元。
由上述例子可见:对于坏账准备的余额应区分为两部分,其中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允许扣除的原坏账准备余额5‰部分,另一部分系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暂时性差异部分,在2008年新税法实施以后作不同的纳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