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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须符合哪些条件

2009-10-29 9:49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在构成条件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

  第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第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第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企业支付的费用才能作为广告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广告费,应作为业务宣传费处理,不允许其以广告费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我国对于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所得税前扣除政策规定有较大差异。《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对于广告费的提取,2008年前,外资企业广告费一律100%税前扣除;内资企业所得税区分不同情况规定了2%、8%、25%和100%的税前列支比例,同时规定特殊产品和特殊企业不得扣除广告支出。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即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制定新规定之前,无论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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