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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登记事项问答

2009-10-30 14:52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一、哪些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税务登记?

  (1)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二、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三、办理税务登记须提供哪些资料?

  单位纳税人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个体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个人合伙企业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产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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