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破产涉及的会计问题包括: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进行初始计量;管理人执行处置债务人资产、解除或履行未了合同协议、支付费用的会计核算;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时重组人的初始计量;法院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协议时债务人会计核算;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时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等。
当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进行初始计量时,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申请破产,实务中债务人的财务管理状况或财务状况均较差,甚至出现财务混乱的极端情况,债务人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提交的财务报告及债权债务清册,往往不完整,仅能作为参考,因此管理人需要对接管的资产、债务进行清理、评估,以核实债务人的实际资产和债务状况。
管理人接管资产、债务不是对原债务人会计主体的延续,而是一 个新的会计主体的诞生。因此,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应当以经过清产核资后资产和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管理人对接管的资产、债务的初始入账价值,适用资产=负债+受托权益这一等式,并以债务人财务报告、管理人清产核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作为管理人接管资产、债务入账附件。
管理人在执行处置债务人资产、未了业务、支付费用时,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资产、债务和业务,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或法院裁定,需要对部分或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进行处置的,按照实际处置金额与管理人初始入账价值差额计入清算损益,解除或转让未了业务损失或收益直接计入清算损益,处置结束后,将清算损益结转受托权益。
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时,重组人需要进行初始计量。若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时,重组人往往是原债务人股东、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但一定不是债务人本身,因此,重组人对接收的资产、债务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差额部分计入重组人 的营业外收支,即资产以管理人初始计量的价值入账、负债以经法院裁定的债务入账、差额为重组人的利得或损失,直接计入重组人自身的财务报表。
若法院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和解协议时,实际是债务人本身会计主体的一个延续,但不是原会计期间的延续,应当归入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因此以债务人原财务报表为基础,管理人清产核资损益和处置部分资产、债务、业务产生损益直接冲减留存收益,而债权人和解的让步直接计入留存收益、债务以扣除让步后的金额计入初始负债。当然,若和解协议中包括权益重组内容,则权益部分按和解协议重新进行初始计量。
若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则管理人应当按裁定处置接管的资产和未了业务,差额直接计入受托权益,以收回的现金(也有可能部分债权、实物资产等,但应当有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决定确定的金额)按顺序进行分配,从而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