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进行新产品开发,在开发阶段发生的可以资本化的支出为48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账面价值480万元。按照新税法规定,可以按照无形资产历史成本的150%摊销,对于这种财税差异,在取得时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如果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直接结果是减记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增加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贵公司无形资产初始成本账面价值48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720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40万元,如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话,直接结果是减记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使得无形资产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所以,对此财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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