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配公司是一家汽车部件配套生产企业。2009年因厂房扩建发生了以下两笔类似的业务:第一笔是耗资近500万元,新建钢结构的厂房;第二笔是投入100万元,在厂房内新建钢结构的吊运装置,用来悬挂汽车并安装汽车部件。这两笔业务分别于今年8月、10月完工,企业均取得了进项税抵扣凭证。近日,当地国税机关对该公司进项税进行了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钢材厂房取得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而钢构吊运设备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同样是钢结构的固定资产,为什么会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这让该公司吴会计十分不解。
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这是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最大变化。增值税转型和此前部分地区扩抵政策相比,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无须办理任何申请审批手续,而是将取得的进项税凭证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后,直接抵扣销项税额。但是,并不是所有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都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抵扣范围进行了界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其中,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等均在此列。
由此可见,用于厂房的钢结构属于不动产的范围,从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而吊运设备,属于机器、机械固定资产动产的范围,是可以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