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发生亏损后弥补亏损的方式有哪些?各自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解答】
一、企业弥补亏损的方式
主要有三种:
1.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
2.企业发生的亏损,5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
3.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
以税前利润或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均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只要将企业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所不同的是以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其弥补的数额可以抵减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而用税后利润进行弥补亏损的数额,则不能在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减。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二、弥补亏损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如果当年账面利润为负数,即为会计上讲的“亏损”。与实现利润的情况相同,企业应将本年发生的亏损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科目的借方余额,即为未弥补亏损的数额。然后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核算有关亏损的弥补情况。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在用次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况下,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将本年实现的利润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贷方,其贷方发生额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的借方余额自然抵补。因此,以当年实现净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未弥补亏损时,不需要进行专门的账务处理。
由于未弥补亏损形成的时间长短不同等原因,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有的可以以当年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有的则须用税后利润弥补。无论是以税前利润还是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其会计处理方法相同,无需专门作会计分录。但如果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则需作账务处理,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三、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根据国税发[1997]189号文件规定,“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这里的“五年”,是指税收上计算弥补亏损的期限,只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而在弥补亏损的会计核算中,并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四、弥补亏损的相关例题
【例1】某企业2008年发生亏损200万元,在年度终了时,企业应当结转本年发生的亏损。则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00
贷:本年利润 200
【例2】假设该企业2004年至2008年每年实现税前利润30万元,根据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五年内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该企业在2004年至2008年均可在税前进行亏损弥补,在每年终了时,则处理为:
借:本年利润 3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
【例3】该企业2004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期末余额为借方余额50万元,即还有50万元亏损未进行弥补。假设该企业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80万元,根据制度规定,该企业只能用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假设该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0%,企业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其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当年应缴纳的所得税为24(80×30%)万元,则处理为:
(1)计算应缴纳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4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
同时:
借:本年利润 24
贷:所得税费用 24
(2)结转本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的亏损:
借:本年利润 5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6
(3)该企业2005年“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为贷方余额6(-50+56)万元。
当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企业在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就应编制专门的会计处理分录。
【例4】假设某公司2006年期末“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为借方余额500万元,公司董事会提议,并经股东大会批准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此时应处理为:
借:盈余公积 5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500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