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国家税务机关对出口商的开业、变更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等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是国家税务机关了解出口商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商是否具备退税资格的有效途径,是国家税务机关对退税权力主体的确认,是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出口退税管理的基础,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是出口商的法定义务,从事应税货物或劳务出口的出口商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一、认定范围
自2004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税开业认定的范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认定办法》的规定在相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了出口备案登记手续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以备案登记的身份名称开展出口业务和申请出口货物退税认定。
个人(包括外国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认定登记。
凡具有生产出口产品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照现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没有生产能力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认定时间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下同),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代理出口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税的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出口商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可按规定办理退税。
出口商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三、认定需要提供的资料
出口商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认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一式二份);
2、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非对外贸易经营者无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新开业并被暂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其他资格证明材料(小规模纳税人无须提供);
7、开户银行及帐号(出口退税指定帐户);
8、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认定地点
出口商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以及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均在纳税所在地办理认定。
五、认定的一般程序
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一般程序:
1、受理。出口商应在规定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向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退税认定,并领取(或网上下载)填写《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
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经审核无误,即予受理出口退税认定,将上述资料1和其他资料的复印件留存,将上述资料1之外的原件退还给出口商。
2、审核。出口商应按要求填妥认定表,加盖印章,连同附送资料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经审核,认定表内容填写齐全、表达准确、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纳税人出口退税认定申请手续后,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
3、认定。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受理退税认定后,按现行退税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确定出口商退税方法及申报方式。审核无误后,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在办理认定手续完毕后,在《税务登记证》副本第三页“企业名称”左上方加盖红色“出口退税已认定”章戳。
4、退回。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妥出口退税认定手续后,由出口商到国家税务机关窗口领取国家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盖章后的《出口货物退税认定表》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开业认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