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1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责任编辑:文会计
(1)举办各类订货会、展销会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开幕前的1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举办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册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如实填制,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并按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3)纳税人填报的《注册税务登记表》及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举办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在《注册税务登记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印章后,予以登记注册,领取一份登记表,以备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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