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公司是否应设定营业期限?
答:应设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营业期限,因此,公司应在章程中记载公司的营业期限。
2、合伙企业是否设定经营期限?
答:《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3、公司做出登记事项变更的决议后,是否应在一定期限内到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答: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后多少日内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自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日期计算,申请人应在90天内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自审批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日期计算,申请人应在三十天内到登记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其登记事项涉及重新提交批准证书的,参照以上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