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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及时处理个人借款挂账

2009-12-10 14:52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目前很多企业“其他应收款”中都挂着对员工个人的借款,其中一部分是为满足员工日常工作所借的备用金,还有一部分属于特殊事项支付给员工的款项,结合个人所得税相关的税收政策,笔者提醒企业在年终即将结束时,对“其他应收款”个人挂账处理应予以关注。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明确,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投资者个人在年末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5年,为了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1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由于文件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因此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的期限超过1年,而不是“纳税年度终了后”,且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可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对投资者借款时间、用途进行针对性的审核,重点关注借款时间是否超过1年,借款用途是否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8年6月,财税[2008]83号文件对企业员工借款,年末不归还一事又予以明确,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将借款涉及个税的人员范围,由投资者扩大到企业全体人员,企业应注意如果员工个人的借款属于8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应要求员工在年底前及时归还借款。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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