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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特殊业务包含哪些内容

2009-12-10 10:28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体现为国家对企业在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纳税实务中,交纳的增值税则反映为企业在购进和销售货物中所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后的差额。

  鉴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多样化,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如下两种增值税的特殊业务:

  一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使其抵扣链中断,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二是原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使其销项税减少,如将产品用于投资等非销售行为。

  为保证增值税款计算的正确,税法规定,前者已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也作销售处理,作“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此类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而在企业实务中,这两类业务往往被混淆,或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不规范,造成会计核算不正确。

  从税法角度看,外购自用于非应税项目等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确认进项税额的,应予以转出;外购货物用于企业外部的非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非销售行为均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如税法上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事项,在会计核算中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收入确认或直接按货物的成本予以结转。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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