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应列在资产负债表资产类的流动资产项目下。因其流动性仅次于应收及预付款项,所以应列示于流动资产中应收及预付款项之后。
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应包括:
产成品、在产品、在途物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作为减项)等,还有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采用零售价核算存货的企业,还应增设“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也包含在存货项目中。
所有这些科目的变化都会影响到存货的变动。
关于存货的范围还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关于代销商品的归属。代销商品售出之前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但为了使受托方加强对代销商品的管理,现行规定受托方应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需要注意的是:受托方对其受托代销商品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中反映的同时要记录受托代销商品款,二者均在资产方的存货项目中记录,只不过将受托代销商品款作为受托代销商品的抵减项记录,并不是说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反映。
(2)关于在途商品等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销售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而尚未发运给购货方的商品,对于购货方已收到货物但尚未收到销货方结算发票等的商品,以及对于购货方已经确认为购进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均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处理。
(3)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不作为购入方的存货处理。
(4)为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不作为存货核算。
(5)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6)周转材料也属于存货。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在会计核算中,一般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和“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也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单独设置“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