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理解“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解答】
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必须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支出
这是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才准予税前扣除。
二、必须是合理的支出
有人认为,对于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应据实扣除,不应有“合理的”限制。本条之所以加上“合理的”条件限制,主要是防止有些企业可能借此逃避税收,也为税务机关在实际税收征管中,行使相应的调整权,预留法律依据。条例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对“合理的”范围进行界定。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下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千差万别,无法对其劳动保护支出作统一的界定,同时为了保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整体性和稳定性,在通过其他规定来具体认定“合理的”范围而不影响执行的前提下,条例没有对“合理的”范围作具体界定。
三、必须是劳动保护支出
条例草案曾经规定,本扣除项目中的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考虑到条例体例、框架的协调性、一致性等因素的要求,也考虑到企业的劳动保护支出难以得出简单的统一标准,且条例草案本身规定的某些用语不尽科学,所以条例删除了草案中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的界定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是否定草案关于劳动保护支出的界定的基本内容,而是将其放入规章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本条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仍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如果企业所发生的所谓的支出,并非出于工作的需要,那么其支出就不得予以扣除;二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而不是给其他与其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的人配备或提供;三是限于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品等,如高温冶炼企业职工、道路施工企业的防暑降温品,采煤工人的手套、头盔等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