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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兼营方式纳税的区别

2009-12-22 13:46 读者上传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种兼营是指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这是指均应征收增值税的兼营货物或应税劳务。

  第二种兼营方式是指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不仅销售额要分别核算,建议各自的进项税额也尽可能区分清楚。

  第三种兼营是指实施细则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这里的核定应当指的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核定应当取得同级地方税务局的同意,否则国税部门核定销售额多了,地税部门核定营业额势必少,如果地税部门不认可,这样的处理就会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假设某汽销售公司不仅经营汽车销售,还有汽车清洗服务,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既有销售汽车同时提供清洗的混合销售行为,又有仅提供清洗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怎么办?

  笔者认为从方便纳税人角度以及简化征管考虑,如果能够分开核算,建议一律作兼营处理。其实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从旧条例的分不清楚全额征收增值税修改为现行的核定征收,其本意即是照顾地方财政的利益。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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