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给笔者打电话咨询,他们公司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一期已于去年完工,二期目前也已经销售了85%。但到目前为止,一期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财务人员想以此为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在两种情形下需要进行清算,一是税法规定应进行项目清算的时候,二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通知企业进行项目清算的时候。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届时必须自行履行纳税清算申报手续。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是可以自行启动的,需要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才能履行清算申报手续。如果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企业无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什么情况下,需要房地产企业自行清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对于符合上述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即无需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要自行按规定时间进行清算。如果不按规定进行清算,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或者税务稽查机关在税务检查时,按规定进行清算检查,对发现纳税人少缴的税款,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何种情况下,要由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进行清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