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7年公司购得一块土地,价值1000万,已作为无形资产入账,2009年财政返还200万,如何处理账务啊?
【解答】
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①所述财政返还具有折让性质,比如属于受让土地价格折让性质,则应该调整所受让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以及相应的摊销(折旧)金额;
②是对为了吸引投资而给予的地方性补贴,则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所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按准则规定应该计入当期损益。按照对目前大多数地方政策的了解,我们较倾向于按第二种方式处理。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属于前述第一种情况,否则即使企业会计上按第一种方式处理,而税务方面也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第二种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精神,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都应当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依据,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注意,如果企业按第一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且当期对补贴收入做纳税调增,则应同时考虑当期以及以后期间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的纳税调整(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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