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2007年我企业为了进一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投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大型环保设备。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税法规定的环保设备抵免税收优惠。于是我企业按规定将10%的投资额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2009年因企业转产,我们将该套环保设备转让给他人。税务机关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要求我们补缴因环保设备抵免所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税务机关的做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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