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取消了《企业会计制度》和原《企业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设定的单位价值标准,这使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到底新准则下该如何区别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新《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取消了原来规定的2000元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主要给出了判断固定资产的原则标准,而且唯一的定量标准仅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说明企业必须根据新准则的原则自我判断。但这里的判断不仅是企业对每一项有形资产需对照准则分别判断,还必须对照企业本身根据新准则制定的内部统一标准(特别是价值的量化标准)进行判断,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两个标准,才可以将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确认和计量,否则就应归属于低值易耗品。
但我们必须注意到的是,新会计准则不仅没有给出低值易耗品的定义,也没有设定“低值易耗品”的一级科目,而是将《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合并在“周转材料”科目核算(归类为存货,不过企业可根据需要单独设置“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解释:“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笔者认为,该解释没有违反新会计准则的精神,因此,我们仍可以对低值易耗品简单理解为企业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
从上述分析可知,对有形资产究竟是固定资产还是低值易耗 品的判断有一个临界点的问题,临界点之上的为固定资产,之下的则为低值易耗品,没有了这个临界点,就可能对两者的判断造成混乱。但如何把握好这个临界点是正确判断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关键,为此,笔者提出如下3点看法:一是看有形资产是否符合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两大特征,特别是使用寿命是否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是由于低值易耗品有“易损耗”的特征,作为固定资产应比低值易耗品耐用,即由固定资产磨损而造成的价值转移要慢于低值易耗品价值的损耗转移,所以准则规定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需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二是看是否符合企业自己制定的内部统一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对固定资产的单项价值标准。
这是由于低值易耗品有“低值”的特征,即使有形资产符合新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特征,但不符合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单项价值标准),就应该属于低值易耗品,超过标准的才归属于固定资产。
三是企业制定内部统一标准时必须注意4点:首先必须符合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规定的两个特征。其次必须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规模、所使用有形资产的特点(如损耗速度)、数量、重要性及具体管理要求来制定。再次对一些具有固定资产特征的有形资产,即使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但由于数量多、单价低,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通常应规定为低值易耗品,或者有形资产的价值较大但极易损耗,也应该作为低值易耗品。最后企业制定的内部统一标准必须作为一项会计政策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