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个体户企业,以经营汽车租赁、商业信息咨询服务及货运代理为主,公司是在4个月前成立的,当时成立时有提供相关证照及租车合同等资料至当地地税所报到并同时申请领购租赁业发票,但其要求我司暂时至税所前台代开发票,当时有咨询是否可采用查账征收,其答复月营业额需在4万元以上才能作查账征收;后序几个月均针对全部营业额(每月是1万至3万元之间)至税所前台代开发票,其征税为8.23%,包括(营业税5.5%,核定个人所得税2.5%,印花税0.1%,堤围防护费0.13%),然而至今已过4个月了,地税所才通知我司至税所办理税种核定,并要求我司需按定期定额每月5000之营业额补交4个月的税金,共1624元,我觉得有异议,因为8.23%的税率已经较同行(一般只负担7%)高出很多,如果还要补交税金,税负将高达10%以上,故有以下问题请教:
1.定期定额是不是只针对没有开发票或报税之纳税人征收的?
2.在当初我司成立时税所并没有提出需征此税金,也没有立即与我司作税种核定,都是在几个月以后要求做并要求补税,是否有蒙混纳税人之嫌?
3.月营业额需在4万元以上才能作查账征收,请问是否有此规定?
4.如地税所的确有处理不当的地方,我司可以通过什么手段申诉?
5.如此高之税率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申请或降低我司之税负?
【解答】
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不一定要月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税法只是规定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应当设置复式账。
在没有实行查账征收之前,税务机关应核定征税,税务机关要根据贵公司的营业规模进行核定,在税务机关代开票营业额是一个很好的参照,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不会低于代开票营业额。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建账标准如下: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 20 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4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60000 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80000 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 15000 元至 40000 元;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30000 元至 60000 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 40000 元至 80000 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建账初期,也可以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税款。
因此,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上述建账条件之一,可以设立简易账簿,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查账征收。可见,只要营业额在 15000 元以上,并按规定建账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查账征收。
上述事项,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完善财务核算,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款以降低税负。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具备资质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