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在法院组织的拍卖中拍得一项固定资产,成交价为100万元,而该资产在原企业的账面价值为150万元,拍卖前评估的价值为170万元,请问应如何入账?
【解答】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贵公司拍得固定资产应该按100万元的成交价款,以及所支付的拍卖佣金、办理交割及过户的手续费(如果需要的话)、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折旧,按照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在此基础上,以确定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作为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没必要考虑资产原来的账面价值、折旧情况以及拍卖前的评估价格。如果企业能取得该资产原来使用状况的可靠资料,可以作为确定资产合理使用寿命的参考,但不必要拘泥于原账面的原值、净值等指标。《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准则没有重大差别,税务方面也未见明确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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