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位收取了职工集资的建房款,将其挂在“其他应付款”上,建造房屋时增加“在建工程”,减少“银行存款”,这样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解答】
单位代收职工集资的建房款时,增加“其他应付款”。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法律链接:
(1)根据《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和《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后,除“三线”搬迁、灾后重建、接收移民等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企业不得再为修建、购置职工住房提供资金,或者为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住房另外征用土地。
(2)根据《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财会[2001]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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