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公司房屋买入时250万,作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包括人工、材料及附属物合计100万,一直是作为递延资产分5年摊销。经税务局来查,说是应并入固定资产一并按固定资产年限折旧。请问怎么处理合适?
【解答】
对房屋装修费的所得税处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是有区别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房屋装修费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704号)办理,即房屋投入使用前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税法规定的房屋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并且是在房屋投入使用前发生的装修费,那么税务局的处理是正确的;若公司是内资企业,则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一条处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之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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