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于2006年10月从乙企业购入货物一批,货款30万元。因甲企业财务困难,货款无法及时偿付。经双方协商,甲公司以一批自产产品抵偿该笔货款。该批产品公允价值为25万元,成本20万元。甲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对于该笔业务,会计应如何处理?
【解答】
会计上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 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0
营业外收入 7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同时,甲企业还应对此笔业务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1)按销售业务计算纳税所得额:25-20=5(万元)
(2)确定以产品抵债产生的重组所得:30-29.25=0.75(万元)
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法规链接: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特别关注: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的会计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