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果我携带发票到外省使用,是否有处罚?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提示: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在这之前可参照上述吉地税发[2009]23号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地税发票违法案件处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地税发[2009]23号)第六条第(十)款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二十五份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十五份以上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